貿易投資促進局 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摘要

 

受惠資格

澳門註冊企業

- 為稅務效力在財政局登記最少兩年;

- 至少由澳門居民或全資澳門企業擁有50%或以上的股權或控股權

♦ 澳門註冊之非牟利團體(有關團體需為:對促進澳門經濟繁榮及優化本澳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有貢獻之組織)

 

應用範圍

參加非貿促局組織的境外展覽會財務鼓勵,包括展位租金、裝修費、展會官方網站廣告費、場刊廣告費用、展品運輸及機票(只適用於展會地點必須乘坐飛機前往),可獲貿促局資助最高百分之六十的費用,合共資助最高可達澳門幣60,000 (每個申請單位只可獲最多一個標準9 平方米展位財務鼓勵)

♦ 參加非貿促局組織的本地展覽會財務鼓勵,包括展位租金、裝修費、展會官方網站廣告費用及場刊廣告費用,可獲貿促局資助最高百分之六十的費用,合共資助最高可達澳門幣60,000 圓,(每個申請單位只可獲最多一個標準9 平方米展位財務鼓勵)

♦ 參加由貿促局組織的境外展覽會財務鼓勵,申請單位向貿促局遞交報名費,由貿促局負責展位租金、展位的建造、安裝、拆卸、由貿促局安排之展位基本展示設施,以及百分之五十展品樣板運輸及機票費用(只適用於展會地點必須乘坐飛機往返)(每個申請單位只可獲最多一個標準9 平方米展位財務鼓勵)

♦ 印刷品(傳單、小冊子等)的製作費財務鼓勵,可獲貿促局資助最高百分之六十的費用,金額上限為澳門幣40,000 (自上次批准之展會舉行日期起計,再次申請必須於一年期限後方獲批准);

♦ 視聽材料的製作費財務鼓勵,可獲貿促局資助最高百分之六十的費用,金額上限為澳門幣70,000 (自上次批准之展會舉行日期起計,再次申請必須於兩年期限後方獲批准)

 

行政程序

♦ 申請單位必須於展覽會舉行的30個工作天前向貿促局提出申請,並必須於展覽會舉行15個工作天前遞交所需文件,逾期遞交則作申請放棄論;

♦ 對於申請資料的更改或擬取消申請者,必須於展會舉行前15工作天以書面方式向貿促局提出;

♦ 貿促局可按內部可應用資源之分配情況以決定是否接納該項申請及各項鼓勵之金額,特別是對受鼓勵單位製作印刷品、多媒體宣傳品等數量之訂定;

♦ 倘若受鼓勵單位未能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貿促局有權取消承諾鼓勵金額之全部或部份;

♦ 受鼓勵單位必須於展會活動結束後 90 天內向貿促局提交活動報告(包括展品及展位照片)及開支憑証正本(:支付展位租金之收據正本及其他費用收據正本)

 

 

-有關本地會展活動,請向貿促局中小企服務中心 (電話: 8798 9606 )查詢。

-有關外地會展活動,請向貿促局推廣活動廳(電話:8798 9226)查詢。

 

消息來自http://www.ipim.gov.mo/sme_resources_detail.php?tid=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