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協就勞資新草案提18條意見
資料來源:華僑報 2006年2月16日
[專訪]中小企業協進會就《勞資關係一般制度》新草案提出十八條意見,其中建議滿六十五歲退休僱員可享百分百解僱賠償金。但該會認為毋須設「最低工資標準」,而應以供求關係確定勞力價格。
中小企業協進會昨專門就相關的意見書舉行記者會,該會理事長區宗傑、副理事長何萬昌、理事葉瑞華、林植健,監事梁金泉等出席。
區宗傑表示,曾就相關草案舉行理事會聽取意見,並於日前將相關的修改意見書交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該十八條意見涉及工薪計算、退休待遇,年假產假、工作時數、紀律處分等。
被問及對於「最低工資標準」問題時,區宗傑表示,「最低工資標準」在西方一些國家已實施,但效果不甚理想。
他認為,設最低工資標準未必能保障僱員的生活問題,且還有了能起其他負面作用。
區宗傑建議廢除「最低工資標準」,由供求關係來決定勞力價格。
據悉,葡治時代就有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法規,但一直未得妥善的實施。
「中小企」的十八條意見中,關於<勞資關係一般制度>新草案中第七十二條中「因年老退休的僱員其退休年齡不得少於社保制度所定的退休年齡」,該會認為應彈性放寬退休年齡,可介於六十至六十五歲(社保規定是六十五歲)。
「草案中」退休者的長期服務金計算法為解僱金的百分之七十,該會意見建議滿六十歲退休可享受解僱金的百分之七十,而滿六十五歲退休則應享受解僱金的百分百。
據悉,民間對退休年齡六十五的規定的確有異議,原因主要是有不少勞動者未滿六十五歲之前早已失業性退休,且難有再就業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