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一般制度 - 知多D

 
 
現行勞資關係法
 
20新勞資關係法與現行勞資關係法的比較
 
勞資關係法一般制度2006"新草案文本
 
 
 
 
 
 
 
 
 
 
 
 
 
 
 
 
 
 
 
 
 

假期工作補薪(勞工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至 二十四條)

(A) 週假工作補薪:

在週假提供服務須給予補償。
月薪僱員 -- 平均每日工資的雙倍補償及另補假一天;
日薪、時薪、件工僱員 -- 協議金額及另補假一天;

(B) 強制性假期工作補薪:

法定強制假期每年10天,包括1月1日、農曆新年 3天、5月1日、10月1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清明節、12月20日回歸紀念日;

僱員於 1月1日、農曆新年 3天、5月1日、10月1日,共6天提供工作,僱主須補償僱員。按勞工法規定僱主應給予額外雙倍的平常薪金報酬作補充工資。(即三倍的平常薪金報酬。)

另外,倘若僱主要求僱員於中秋節翌日、重陽節、清明節、12月20日回歸紀念日提供工作,則有關的僱員同樣有權收取補償,其計算方法應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C) 年假工作補薪:

年假是由僱主按照需求提前至少三十天預先訂定的,倘若僱主阻止或不安排僱員享受年假,需賠償僱員未享受年假的三倍工資作補償(上述法令第二十四條)。

*僱主必須按上述假期規定給予僱員法定之假期。

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