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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特別事項
要點:根據過去經驗,在眾多勞資糾紛個案中,資方每因疏忽將事件向勞工局"備案"而導致敗訢情況出現較多,故特此提醒各僱主,必須履行此一步驟,以確保事件能公平處理。
(一) 薪金、褔利或特給假期協商減低 (勞工法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根據勞工局諮詢所得,凡僱主已公佈給予僱員之薪金、褔利、特別假期或額外津貼,僱主單方面不可取消或更改減少。如因經濟不景,市場不佳,勞資雙方如同意遞減薪金(固定的福利、津貼或假期均被視作為"工資"或"薪金"),需協商進行處理。在得到勞工局批准後,法律上才生效。
*建議:為避免將來發生不可預料的違反協議,僱主必須將個案以書面向勞工局申請,並獲勞工局批准,以免將來產生糾紛,使僱主處身不利位置。
(二) 扣薪 / 獎罰制度 (勞工法第三十一條)
原則上僱主確有權按照員工的工作表現而進行適當的獎罰,然而須注意法律規定有關的獎罰制度必不能以扣薪(扣除或扣減員工的工資)的方式進行。無論有否充分理由,除非已獲得僱員同意並取得勞工局的同意。
(三) 更改工作條件
若更改牽涉直接或間接減低僱員報酬及福利情況,除須得到僱員同意外,亦須取得勞工局同意,其他不涉及減低僱員報酬及福利問題,只須僱員同意即可。
(四) 超時工作時間 (勞工法第十一條)
按法律規定,只要員工提供了超時工作,便有權收取金額補償,這並不涉及到考慮員工的工作表現是否需符合公司要求的問題,倘若僱主有實質的證據能證明僱員是故意拖延工作的進度,以致需要超時工作,則僱主有權就此向該僱員進行紀律處分,但這並不涉及不用支付超時工作工資及補償的問題。
散工:散工開工率包括件薪或日薪,每月不能少於16天最低工資。
(五) 離職證明書 (勞工法第四十九條)
當終止工作關係時,無論被解僱或自動離職,僱員有權向僱主要求發出下列事項證明書:(a)入職日期;(b)離職日期;(c)工作性質(擔任的職位)。僱主不可拒抗,亦不能在證明書內載有對該離職僱員不利說明。
(五) 僱員的義務 (勞工法第八條)
a. 忠誠有禮對僱主及上司
b. 勤懇努力,熱心工作
c. 服從命令,遵守紀律
d. 商業保密,不可外洩
e. 善用資源,保養工具
f. 促進生產,改善服務
g. 衛生安全,致力合作
h. 嚴守規則,履行義務
*建議:遇有僱員違反上述規章時,僱主以書面提出警告並存檔案,一般三次警告通告發出後,可行使僱主權力開除,不作任何補償。
(五) 僱主可用下列理由主動取消僱員工作關係 (勞工法第四十四條)
(一) 僱員過錯行為違反勞工法令,及合約規章所訂之義務;
(二) 服務質素未達公司標準;
(三) 對工作關係經已協訂條件的重大更改
(四) 僱主可按本身行業性質,另定合約。
*註一:上文乃根據現時之「勞工法--勞資關係法律制度」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政府公報》刊登第24/89/M號法令輯錄,並未加進新文本之法例。
*註二:上列所示各項祗供參考,並不包括全部法例條文,如有需要或產生疑問,請參閱勞資關係法律制度(即紅書仔)或致電勞工局
(電話: 564109) 查詢。本會亦備有義務法律顧問,提供服務;僱主、會員可利用該項服務,但祇限諮詢範圍,如須進行申辯,則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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