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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A) 週假:(勞工法第十七條)
僱員每星期有權享受一天的休息時間 (24小時);
(B) 強制性假期:(勞工法第十九條)
每年10天,包括1月1日、農曆新年 3天、5月1日、10月1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清明節、12月20日回歸紀念日;
其中,1月1日、農曆新年 3天、5月1日、10月1日均屬有薪假期;
(C) 年假:(勞工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
凡試用期滿後,僱員即可享受 6 天年假,如其服務期不足一年,該 6 天假期將以服務期比例計算。(計算日子從入職第一天開始,如結束僱用關係,仍未享受之年假,僱主須按薪金比例計算付給僱員)。
僱員在享受年假中,不得從事有薪酬活動,除非獲得僱主同意,否則僱主有權追究取回相等假期的工資。
(D)
分娩假:(勞工法第三十七條)
規限僱主給予分娩僱員合共35天有薪產假,但分娩則限制三胎之數。
(計算方式包括入職前已出生孩子數字在內)
(E) 病假:(勞工法第十五條)
工作者因提供服務而患病,以及在提供服務時遭受意外,應獲適當的援助、治療及賠償的保障。勞工法例沒有訂定病假一項,亦無說明對普通一般疾病的處理方法及有或無薪,故此,有僱主會接納僱員以年假代替病假,又或者以無薪假期處理(有薪病假必須有醫生證明書申報)。
*建議:可要求僱員出示僱主認可醫生之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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