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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約(參考勞工法第四十七條)
(甲) 通知期 (適用於僱傭關係連續性超過三個月者):
僱主解僱僱員:須給予不少於 15 天予僱員。
僱員提出請辭:須給予不少於 7 天予僱主 。
*僱員未完成試用期,勞資雙方皆即日通知對方便可。
(乙) 解僱賠償金:
(i) 按僱員年資長短計算解僱賠償。賠償額由最低的 7 天工資遞增至每年 20 天工資。以工作者月薪
(月薪上限為一萬四千元) 的 12 倍數值為上限。
(ii) 可以用工資代替通知期。
(iii) 可以用工資代替剩餘未放之年假。
(iv) 可以用工資代替之前未放的強制性假日。
(v) 最後一個月份或應付未付之工資。
(丙) 離職証明書:
應僱員之要求,僱主需發出一份離職証明書予離職之僱員,簡述
最基本的資料,以茲証明曾聘任該僱員。
(丁) 証明文件:
(i) 如果解約由僱員主動提出,建議僱主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應該要求僱員簽署一封辭職信以茲証明。
(ii) 如果解約由僱主提出,在給予尾期工資時,亦建議僱主將每項賠償細項清楚列明,由僱員簽收,以茲証明雙方以後互不虧欠。
(丙) 離職補償:
由僱員提出解約 (自動辭職),僱主無須對僱員過去服務年資作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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