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
- 會 章 -
19 / 06 / 2004 (修改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五章 附則及其他相關條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quenas e
Médial Empresas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主要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的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
二) 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 協助會員就商務性的問題達成共識;
四) 協助會員提高他們的管理質素、生產技術交流、包裝及市場推廣方面的知識
和技能,以及對會員的經營及發展有幫助的一切活動;
五) 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任何有關當局表明立場;
六) 在資源範圍內,向會員提供所需的法律、秘書及翻譯等方面的服務;
七) 促進、發展澳門與香港、內地、台灣及海外各國間中小企業團體的聯繫;
八) 促進各類出訪活動,讓會員有機會到各個具發展潛力的國家和地區,與當地
政府部門及企業溝通會面,開拓市場,尋求新的投資發展機會;
九) 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講座、聚會等及其他有助於促進本
會發展的活動。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
1. 企業會員 – 凡在澳門註冊的中小企業,不分行業均可申請請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
2. 個人會員 – 凡在澳門註冊的中小企業的股東或管理階層成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此外,凡對工商、經貿、金融以至科技研究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3. 加盟企業會員 – 入會資格 與本會企業會員類同,可享有參與本會一般活動之權利,但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二) 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 會員入會須經本會會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 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加盟企業會員除外)
一) 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 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 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 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企業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3.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理會及無爭取價值者。
二) 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 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一)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
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 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
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五十名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十四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 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 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七天後再召集,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
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 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
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 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理事最少十一人及最多二十一人組成。
二) 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最多三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 理事會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任。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
一)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內過半數成員,通過委任,之不少於三位理事所組成。
二) 常務理事會設立日常辦事部門,辦事人員由理事會聘請或委任。
三) 常務理事會設本會總幹事一職,倘該名總幹事不是常務理事會的成員,則無
表決權,但可行使常務理事會所授予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理事或以上者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有不少於三份一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 一年內 理事開會出席率不能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運作
一) 常務理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平常會議。
二) 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一同舉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 理事會權限如下:
1. 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4.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 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 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7. 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8. 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二) 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常務理事會,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 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
之。
第二十五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長和一名常務理事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二)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 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
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
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長的權限如下:
一)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 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 入會費;
二) 周年會費;
三) 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